
外國企業分支機構的清算程序以下:
1、成立清算組
即出現了清算的原因后,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,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,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,進行清算。
2、公告債權人
清算組應當自其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,并于60日內公告。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,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,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。債權人未在法定期間內申報債權的,不列入清算范圍。但是,債權人為公司明知而未通知者不在此限。未列入的債權人,只能就未分配的剩余財產請求清償。
3、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、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,進行債務清償。
4、經清理,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,由國外公司對自己的分支機構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。
另外,外國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在進行清算時,其財產在用于支付清算費用、職工工資、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,繳納所欠稅款,清償公司債務之前,不得將其分支機構的財產移至中國境外,否則,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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